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抗告人
- 陳柏舟 住中和宜安○○○0○○○
上列抗告人與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雖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抗告人與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雖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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