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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碧惠

抗告人
陳柏舟 住中和宜安○○○0○○○

上列抗告人與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雖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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