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
- 原告
- 李珍妮
- 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奐毅
- 被告
-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永
- 被告
- 陳世卿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及112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0、5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