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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

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李珍妮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被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告
陳世卿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及112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0、5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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