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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3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王棟源
相對人
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芊孜
相對人
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項關於「相對人駿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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