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王棟源
- 相對人
- 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芊孜
- 相對人
- 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項關於「相對人駿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