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陳政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宏 代 理 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相 對 人 蘇芳誼 李敏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之誤載,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誤載,均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