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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3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宏
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代理人
趙偉傑律師
相對人
蘇芳誼

李敏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之誤載,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誤載,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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