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鄭琳塏 聲 請 人 楊珺 相 對 人 賴碧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一一○年度全字第一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楊城建設公司)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從而,楊城建 設公司聲請撤銷該項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另聲請人楊珺非系爭裁定之債權人,依法自無從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此部分即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