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黃靖偉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靖偉 相 對 人 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玥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