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趙彥強
- 當事人黃靖禕、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靖禕 相 對 人 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本件聲請時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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