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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黃靖禕
相對人
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本件聲請時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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