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
- 聲請人
- 黃靖禕
- 相對人
- 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宗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本件聲請時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