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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邱顯鴻

  • 原告
    蔡志忠
  • 被告
    台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蔡志忠 相 對 人 台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9月12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萬元,於112年9月19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調解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部分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12年9月19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並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聲請人。惟相對人自112年9月12日迄今並未給付分毫。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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