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朱庭瑋、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錦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朱庭瑋 相 對 人 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元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