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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新楣

聲請人
蔡文毅
相對人
友聯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調解成立日期「112年3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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