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清江、恒廣企業有限公司、林永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清江 相 對 人 恒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資遣費壹拾伍萬壹仟伍佰元。前述金額資方應於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前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 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資遣 費新臺幣15萬1,500元,並作成如主文第1項所示調解成立內容,詎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給付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勞工局文號:90611)、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為 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