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陳云晞
- 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思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32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