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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陳云晞
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思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32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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