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云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云晞 代 理 人 陳業鑫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思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32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