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3號
- 原告
- 宋孟澄
- 被告
- 畢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淞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擔任被告公司行銷專員轉PM助理人員,約定薪資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工作約定一周進公司一天,其餘為遠端工作,於112年3月3日收到被告公司通知要求轉換單位,並等候通知,被告於112年3月25日通知原告稱非被告公司員工,並於112年4月10日收到112年3月份薪水667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至112年7月時之薪水10萬元等語。經查,兩造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時,被告亦不爭執原告仍於被告公司任職(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且被告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就此部分提出抗辯。是以原告主張其仍於被告公司任職,被告應給付薪資10萬,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