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 原告
- 郭士熏
- 訴訟代理人
- 郭承澔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堆
- 被告
- 威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05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0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應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原受雇於被告,民國112年3月17日後非自願離職(公司營運虧損解散),其請求被告給付積欠112年3月份(17日)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1,539元、資遣費3,642元、未依法提繳退休金之損害6,876元,共計3萬2,057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另請求賠償1萬元部分,其主張係被告造成其須訴訟之損害,但就此損害,原告並未提出支出之證據為憑,況且,提起訴訟本須自行負擔訴訟成本,亦無由請求被告賠償之,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上述記載外,其餘理由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