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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2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訴訟代理人
周書玉
被告
亞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青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06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2,0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173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扣押移轉債務人林昱誠對被告薪資債權之執行命令,自110年10月起至112年6月止,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合計為1萬3,676元,明細如附表一所示。但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以及調取債務人林昱誠110、111年度薪資所得資料,上述期間,原告可得分配、即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共計應為1萬2,068元,明細如附表二所示。其中原告主張部分有誤或不可採,說明如下:

⒈依系爭執行事件110年10月18日發文之移轉命令,110年10月份,原告之分配比例應為5.4%。

⒉本院調取債務人林昱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110年度薪資所得總額為30萬8,800元,平均月薪為2萬5,7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各項計算均同),111年度薪資所得總額為47萬8,550元,平均月薪為3萬9,879元,原告就110年10月至12月部分,亦以111年度之平均月薪金額計算,自非可採。以上述債務人林昱誠110年度平均月薪2萬5,733元,扣除臺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1.2倍即2萬1,202元後,每月可執行薪資債權金額以4,531元為限。以此金額,按原告之分配比例計算,其110年10月、11月,可得分配金額應各為245元。

⒊110年12月部分,當月可執行之4,531元,扣除應優先給付稅捐9,614元,尚不足5,083元,故無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本月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0。

⒋111年1月,當月可執行薪資債權金額為1萬3,293元,優先給付上述稅捐5,083元後,可執行分配之金額為8,210元,按原告分配比例計算,其可得分配金額為443元。

⒌111年2月至8月,按原告之分配比例計算,其每月可得分配金額為718元。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執行事件移轉債務人林昱誠薪資債權之執行命令,請求被告給付1萬2,068元,暨自訴狀繕本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676元之明細表
扣薪月份 扣薪比例  應分配金額       備    註 110年10月 6.8% 904元  110年11月 5.4% 718元  110年12月 5.4% 199元 扣除優先給付稅捐9,614元 111年1月至8月 5.4% 5,743元  111年9月 5.3% 250元 扣除優先給付稅捐8,585元 111年10月至 112年6月 4.9% 5,862元  
附表二:
本院認定金額之計算明細表
編號 執行年度月份 原告之 分配比例 原告可得 分配金額        備    註  1 110年10月 5.4% 245元 110年度每月可執行債務人薪資債權金額為4,531元。 2 110年11月 5.4% 245元  3 110年12月 5.4% 0 扣除優先給付稅捐9,614元。 (尚不足5,083元) 4 111年1月 5.4% 443元 111年度起每月可得執行債務人薪資債權金額為13,293元。 扣除優先給付稅捐5,083元,餘額8,210元按比例分配。 5 111年2月 5.4% 718元  6 111年3月 5.4% 718元  7 111年4月 5.4% 718元  8 111年5月 5.4% 718元  9 111年6月 5.4% 718元  10 111年7月 5.4% 718元  11 111年8月 5.4% 718元  12 111年9月 5.3% 250元 扣除優先給付稅捐8,585元。餘額4,708元,按比例分配。 13 111年10月 4.9% 651元 編號13至21,依原告主張之分配比例計算。 14 111年11月 4.9% 651元  15 111年12月 4.9% 651元  16 112年1月 4.9% 651元  17 112年2月 4.9% 651元  18 112年3月 4.9% 651元  19 112年4月 4.9% 651元  20 112年5月 4.9% 651元  21 112年6月 4.9% 651元        合     計   12,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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