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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崔皓宸
被告
華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含工資及全勤獎金),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之圖片、上班打卡證明、其他同仁名牌、休假證明、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明細等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屬實,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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