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翰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聯看娛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1,9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聯看娛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1,9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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