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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0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李晟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737元【計算式:2,210元×1/3=73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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