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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高志仁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捷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鄭明岳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195萬992元及遲延利息,有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可稽。上開變更後之訴,其請求金額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原告亦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爰依首揭條文,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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