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周暐樺、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葉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周暐樺 被 告 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薪資、年終獎金、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8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惟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057元【計算式:6,170*1/3≒2,0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見司促卷第7頁),原告尚應補繳1,557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