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彭富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彭富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80元(計算式:1,440×1/3=4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