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 原告
- 曾鈐鍵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60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03元【計算式:9,910元×1/3=3,30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0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