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莊玉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惟原告為勞工,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69元(計算式:20,008元×1/3=6,6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16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