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莊玉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莊玉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5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惟原告為勞工,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69元(計算式:20,008元×1/3= 6,6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16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