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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高振瀚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5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1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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