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李偲瑀
- 原告
- 輔 助 人 呂真玲
- 訴訟代理人
-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婷即億達商行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12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6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