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廖品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827元(詳如附表,起訴狀誤載為31萬1,8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103元(計算式:3,310-〈3,310×2/3〉=1,1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標的金額有誤,同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標的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月份(民國) 薪資 資遣費 111年8月 3萬5,000元  111年9月 3萬5,000元  111年10月 3萬5,000元  111年11月 3萬5,000元  111年12月 3萬5,000元  112年1月 3萬5,000元  112年2月 3萬5,000元  112年3月 3萬5,000元  112年4月 2,333元  小計 28萬2,333元 1萬9,494元 總計 30萬1,827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