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徐文瑞
- 原告廖品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廖品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827元(詳如附表,起訴狀誤載為31萬1,8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原告 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103元(計算式:3,310-〈3,310×2/3〉=1,1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原告於民事 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標的金額有誤,同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標的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月份(民國) 薪資 資遣費 111年8月 3萬5,000元 111年9月 3萬5,000元 111年10月 3萬5,000元 111年11月 3萬5,000元 111年12月 3萬5,000元 112年1月 3萬5,000元 112年2月 3萬5,000元 112年3月 3萬5,000元 112年4月 2,333元 小計 28萬2,333元 1萬9,494元 總計 30萬1,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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