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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 原告
    陳湘儀
  • 被告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湘儀 被 告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佩陵律師 許惠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劉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92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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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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