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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銘宏

原 告
陳湘儀
被 告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佩陵律師
許惠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劉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92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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