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宋榮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宋榮銓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鑫豐瓦斯行即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