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新楣

上訴人
即原告
田杰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飛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18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3,928,910元(計算式如附表),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860元,惟上訴人為勞工,其上訴利益除補償醫療費用22,498元外,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之部分為3,906,412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0,182元(計算式:59,860-59,860×3,906,412/3,928,910×2/3=59,860-39,678=20,18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
㈠上訴人起訴聲明第一項先位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又上訴人為80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
  過5年,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以5年薪資收入及退休金總
  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據此依上訴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38,100
  元、應提撥之退休金為1,728元,則其5年之薪資、勞工退休金
  總計為2,389,680元【計算式:(38,100+1,728)×12月×5年=2
  ,389,680】,又上訴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1,
  524,000元、短給工資29,390元及應補償之醫療費用22,498,
  合計1,578,888元,此與前一訴訟標的間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
  關係,亦無主張、依存或牽連關係之情形,是合併計算先位請
  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68,568元(計算式:2,389,680+1,578
  ,888=3,968,568)。
㈡上訴人起訴聲明第二項備位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38,100元,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1,728
  元及給付112年3、4月短付原領工資共29,390元、必需之醫療
  費用22,498元,共計51,888元。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訟標的價額如前所述為2,389,680元,與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51,888元間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亦無主張、依存或牽
  連關係之情形,是備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2,441,568元(計
  算式:2,389,680+51,888=2,441,568)。
㈢上訴人上開先、備位聲明之主張核屬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是依
  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之,爰依前揭先位聲明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3,968,568元。扣除原審判決命被告應給付原
  告39,658元,本件上訴利益為3,928,91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