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 原告
- 楊欣樺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如律師 (法扶律師 )
- 被告
- 翠園日式炭火燒肉店
- 法定代理人
- 葉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