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毅盛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郁茸等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2,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郁茸等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2,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