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吳瑞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瑞華為白金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白金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白金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為清算人,爰聲請指定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