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6號

酌定檢查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玉蕙

聲請人
蔡舜仁會計師
相對人
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