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舜仁會計師、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海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蔡舜仁會計師 相 對 人 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