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舜仁會計師、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海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蔡舜仁會計師 相 對 人 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海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裁定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將檢查事務等相關文件以電子信箱寄送予相對人之代理人施宥宏律師,並代為與相對人之負責人溝通。後表示相對人公司董事因無法開會致無法同意委任伊,茲為檢查工作之需要,預估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於聲請人 實地檢查工作開始後支付半數款項,其餘半數款項於檢查報告呈報法院後10日內支付等語。 二、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再按法 院依股東之聲請選派之檢查人得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雖與任意委任他人處理事務之委任法律關係不同,惟其性質相類似,故有關委任之規定,與檢查人選派性質不相抵觸範圍,可類推適用;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其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均能影響其報酬,故若非已經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適當之報酬,因此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48條委任報酬採後付主義,又檢查人 之報酬依法既應由公司給付,如果檢查人要求先支付部分報酬,應向公司請求,對此部分公司與檢查人間若無法取得協議,應由公司或檢查人向法院聲請酌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抗字第3688號、101年度非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9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又本院於112年5月23日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到5日內就聲請人請求酌定檢查 人報酬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30頁),相對人之監察人洪偉勝表示本件檢查業務內容與上開裁定所欲調查範圍不一致,祈本院依法卓裁等語(見本院卷第36-37頁);董事長翟海文具 狀表示對酬金並無意見,然因公司內部人事混亂恐無法支付云云(見本院卷第38-39頁),上開等情足認兩造間就預付報 酬乙節無法取得協議。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得聲請本院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之報酬。 ㈡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應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與所須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與檢查之年度、項目、內容等情,就報酬數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本院審酌相對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4,359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086萬股(見限閱卷),而本件檢查範圍係相對人於107年9月1日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雖聲請人尚未開始執行檢查事務,惟考量檢查上開財務狀況期間達4年,且檢查項目須具備專業知識之聲請人始能 為之,一旦開始進行檢查,聲請人勢必須投入相當之勞力、時間及支出費用,為使本件檢查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揆諸前開規定,自有使聲請人預納之必要,是其核算費用8萬元, 應屬專業及公允,並無過高之情事,爰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部分檢查報酬4萬元予聲請人。 ㈢至於聲請人雖聲請相對人尚應於聲請人呈報本院檢查報告後1 0日內給付所餘報酬4萬元等語。惟因本件檢查過程仍有其他未知事項可能發生,包括相對人所稱原始會計憑證遺失等,致檢查人須另尋他法蒐集相關資料,而使預估檢查細項、時數、費用增加;或因相對人積極配合,財務狀況易於釐清等而減少,故須待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檢查報告暨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後,始能綜合審酌終局確定報酬總額,故聲請人聲請本院一併酌定此部分報酬,尚難准許。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預付檢查報酬4萬元,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則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