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廖尚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廖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廖尚文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唯一董事即董事長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相對人董事長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1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44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 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