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勝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勝崎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勝崎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清 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2項,關於選任清算人之墊付報酬,聲請人如未預納此費用,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繳納裁判費後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