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翟海文、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祐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翟海文 相 對 人 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任 伍徹輿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 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 損害者,係指公司之經營發生重大之虧損之情形。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約51.8%即562萬7400 股,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 兼董事。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設立登記後,便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及,營運大受影響,期間雖進行增資、申請企業紓困貸款,欲繼續營業,惟因股東、董事間對於經營方向意見不合,董事會亦遲遲未能選任缺額董事、董事長,故增資、申請紓困貸款等事受不同意見股東摯肘而未能順利進行。又相對人股東啟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參公司)於111年公司9月7日股東臨時會中突聲明不再擔任相對 人董事之職務,致相對人迄今已就任並得執行職務之董事僅有2人,董事會顯已喪失實際執行、經營之能力,相對人之 經營已陷入重大困境。數月之後,聲請人僅得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召開112年1月6日臨時股東會,補選相對人董事及討 論解散事宜,惟啟航參公司於同年月5日表示拒絕出席股東 臨時會,致該次股東臨時會因程序問題無法實質運作。相對人之經營、運作實已完全停擺,甚至無法藉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解散事宜,股東、董事遲遲無法對公司事務達成營運共識,相對人職員亦因對公司經營狀況產生質疑而自111年起不 斷離職,相對人營運越發困難,僅得於112年初資遣剩餘之2、3名員工。則現相對人業務無法推展,職員均已離職,營 業額為零,無實際營業情形,確有目的事業無法達成,經營有顯著困難並有重大虧損之情事。再者,股東間對於經營方向意見不合,立場相互對立嚴重,彼此齟齵已深,共同經營公司之互信基礎業已動搖,難期待各股東能協力繼續共同正常經營公司,且所有股東主觀上均無繼續經營事業之意願,是相對人繼續經營有顯著困難。況且,股東投資公司乃在獲益,如不能為公司增資以增加營運資源,又不能提供業務、經營策略使公司獲利、提升經營成效,反而拘束欲停損退出之股東,又牽制欲大展宏圖之經營者,並非監督之良方,伊迫不得已提起本件聲請,避免股東損失持續擴大。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實收資本額4359萬元,已發行1086萬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兼股東,已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562萬7400股,達相對人股份總數約51.8%,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職權調取資料卷)及聲請人所提之股東名簿(本院卷第82頁 )可稽,是聲請人為公司法第11第1項所定得聲請法院裁定 解散相對人之股東。又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公司法第213條、民事訴訟法第4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與相對人間具利害衝突,應由相對人之監察人代表相對人進行本件非訟程序為當;而相對人之監察人自同年月5月31日起已 改由林祐任、伍徹輿擔任,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111年5月20日111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可稽(本院卷第14至16頁), 故應由林祐任、伍徹輿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㈡、相對人前於109年5月29日、同年6月18日、同年7月10日、同年9月11日、同年12月16日、110年3月30日、同年6月29日、同年9月29日、同年12月28日分別召開第三屆第二至十次董 事會,數度就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虧損撥補案討論是否通過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與中華系統整合股份公司合約往來爭議、申請企業紓困貸款、推廣生技醫療相關業務等事項,進行諸多討論,惟因各董事間意見不同、僵持不下,而未能達成共識,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可考(本院卷第16至45頁)。而111年5月30日相對人董事任期,經重新選任後,部分董事辭任產生缺額,領航參公司亦拒絕指派代表之董事,致相對人迄今實際就任而得執行職務之董事僅有2名,嗣相對人定於112年1月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及討論解散案,遭啟航參公司拒絕派員出席,亦有聲請人提出之111年6月29日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啟航參公司聲明書、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可稽(本院卷第48至59頁)。足見相對人之股東、董事長期以來存有對公司事務、營運等諸多重大爭議無法達成共識、立場衝突對立之情形,其後更陷於未能補選董事缺額以執行公司業務及無從推舉董事長以對外代表公司之窘境。 ㈢、現相對人僅餘聲請人一人投保勞工保險,已無任何員工受雇於相對人,且相對人自112年1月至4月之銷售額及營業稅均 為0元,並已於同年0月間將辦公室退租並搬遷清空全部機具,此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同年6月29日保費資字第11213302130號函檢送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本院卷第76至7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同年7月3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一字第1121606184號函檢送之相對人營業稅申報資料(本院卷第86至123頁)、臺北市商業處112年7月20日北市商二字第1120005313號函(本院卷第148頁) 即明。可知相對人現無任何員工 ,並退租清空辦公處所,實際上已無營業之能力與事實。 ㈣、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臺北市商業處、關係人即相對人股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關於本件聲請裁定解散之意見,臺北市商業處以112年7月20日北市商二字第1120005313號函覆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48頁),相對人之 股東除啟航參公司表示希望繼續相對人經營外,股東蔡旻哲、林月雲及法定代理人林祐任均對解散相對人無意見,股東資適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及法定代理人伍徹輿則未表示意見,此有上開股東及法定代理人所提陳報狀(本院卷第164至165、174至176、198至200頁)、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32、136、202頁)可稽。 ㈤、綜上,本院審酌相對人之營業現況,及主管機關訪查後之結果與意見,足認相對人之經營確有顯著困難,且持股合計約60.11%之股東即聲請人、蔡旻哲、林月雲已無繼續經營之意 願,聲請人因此聲請解散相對人,以結束其一切事務,應屬有據。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