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蔡淑真會計師
相對人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偉政
代理人
林敬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蔡淑真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司字第3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時起,因本件資料不全,需耗費極多之時間及人員逐一排查確認及審酌,伊為取得本件資料已投入相當之時間及人員,已不敷成本支出,且因稅務時期將近,人力吃緊,無力承辦本件檢查業務,爰聲請辭任本件檢查人事務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選派檢查人檢查人(下稱系爭前裁定)後,經系爭前裁定所選派之檢查人多次通知相對人,因無法取得檢查所需之資料,致未能完成系爭前裁定所裁定應檢查之工作,且相對人及其前法定代理人邱亦慶,經本院認有規避、妨礙及拒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而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於110年4月6日裁定處罰鍰各4萬元、及111年1月18日裁定處罰鍰各6萬元。而系爭前裁定之檢查人因長期無法取得檢查所需資料,而辭任檢查人,經本院於112年5月17日裁定准許解任,且經系爭前裁定之聲請人楊森州再次聲請選派檢查人,本院另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司字第32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下稱選派裁定),檢查相對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選派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先予敘明。

㈡而聲請人經本院選派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聲請人數次通知相對人,並聯絡相對人要求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且自選派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時起迄今已逾9個月有餘,聲請人具狀陳報因本件檢查資料不全,其已投入之時間、人力及物力,已不敷成本,且值稅務期間,人力吃緊繁忙,其已無力再承辦本件檢查人業務,而向本院表明請求解任其檢查人職務,洵有正當理由。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聲請人既已表明辭任之意,且供檢查資料仍有不足,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