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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5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張靖敏
相對人
如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靖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頴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如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如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19日經單一法人股東即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林開發公司)指定郭頴彥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士林開發公司於112年4月19日承認,同時選任郭頴彥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有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郭頴彥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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