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吳蓮英
- 原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聲請為相對人鷺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鷺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 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其建議之律師為清算人,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 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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