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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 原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聲請為相對人鷺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鷺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 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其建議之律師為清算人,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 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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