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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新楣

聲 請 人
曾品淳
代 理 人 邱柏青律師
王君育律師
相 對 人
銘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其演律師
法定代理人
曾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聲請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4、15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曾韋豪」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曾韋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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