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昭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 人,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關於選任清算人之墊付報酬,聲請人如未預納此費用,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繳納裁判費後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