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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陳菊珍

  • 當事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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