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琮欽、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文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37號 原 告 陳琮欽 被 告 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 萬6,469 元,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2,68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 萬893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2 萬1,787 元(計算式:32,680-10,893=21,787)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