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葉芷綺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禾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36元,及其中新臺幣13,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芷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36元,及其中新臺幣13,898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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