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施明瀚、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林銘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明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