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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即債務人
人 陳峻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廖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69,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4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5.7 112.6.7 年息3%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6.8 112.11.7 年息3.6%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11.8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6.6 112.7.6 年息3%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7.7 113.4.6 年息3.6%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3.4.7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003 新臺幣382223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7.6 112.8.6 年息3% 003 新臺幣382223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8.7 113.5.6 年息3.6% 003 新臺幣382223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3.5.7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起向聲請人共借得新臺幣8
    ,700,000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貳紙為憑,並邀陳峻
    忠、廖玉琴為連帶保證人,詎料債務人自112年5月7日後即
    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債務
    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與
    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貳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
    信函第1893號可憑,誠屬非是,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
    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違約有可歸
    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連帶清償本金5.169,92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汽車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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