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周柏成、宋淂萭即淞淂商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淂萭即淞淂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7,979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