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遠雄 THE ONE、黃文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 THE ONE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最新主委報備證明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建物第三類謄本。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