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人與人股份有限公司、李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人與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3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